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行為
(10)其他 | ||
① | 行政終局裁決行為 |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得上訴,法院無權對終裁行為的合法性予以審查 |
② | 國家行為 | 如:國防、外交行為,相對人不得因不服國家行為而起訴 |
5.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1)行政行為的無效 | ||
①無效的情形 | 《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處罰無效 | |
②無效的含義 | 自始無效 | 從行為作出時無效 |
當然無效 | 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法院或仲裁機構是否確認,均無效 | |
絕對無效 | 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 |
③無效的后果 | 返還對方利益,取消對方義務,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
(2)行政行為的撤銷 | |
①適用的情形 | 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如主體、權限、內容有瑕疵 |
行政行為不適當,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善良風俗等 | |
②撤銷的后果 | 撤銷前,行政行為有效 |
一旦撤銷,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無效(撤銷的效力可往前溯及) | |
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
(3)行政行為的廢止 | |
①適用的情形 | a、行政行為據以作出的法律依據被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 |
b、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不宜繼續存在(舉例) | |
c、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無繼續存在的必要 |
【舉例】2016年4月1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現行有效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規所替代、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已不適用等情形的15件規章予以廢止。現將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予以公布。
……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輪崗)暫行辦法(1996)
(3)行政行為的廢止 | |
②廢止的后果 | a、行政行為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 |
b、行政主體在行為被廢止前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 | |
c、相對方已履行的義務不得要求返還利益,未履行的也不再履行 | |
d、因廢止給相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補償 |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前期的學習內容較為基礎,也比較重要,需要考生盡量進行學習扎實,為后期的學習打下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