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行為
稅務師備考預習階段也需要考生認真的對待,盡量按照學習計劃,將教材整體學習一遍,保證對知識架構的了解,為后續學習打好基礎。
【內容導航】
行政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
廣義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為,也包括行政事實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僅指行政法律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服務職能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旨在產生某種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
比如,稅務局對張某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稅務局主觀上有罰款的意圖,客觀上產生剝奪張某財產的法律效果,該結果是稅務局所追究的結果,主客觀相一致。
事實行為,本身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無論行為人意思如何,相關效果是直接由法律強制規定。
比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對行政相對人的毆打行為,行政機關肯定不會以毆打相對人為目的,但產生侵害相對人權利的事實效果,依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行政法律行為基本理論
1.行政行為的特征
(1)從屬法律性: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2)裁量性;
(3)單方意志性: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
(5)強制性。
2.行政行為的效力
效力內容 | 含 義 |
(1)公定力 | 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推定為合法有效 |
(2)確定力 | 行政行為作出后非依法定程序、基于法定理由,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
(3)拘束力 | 行政行為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應當遵守,其他組織和人員應當予以尊重 |
(4)執行力 | 相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行政主體依法實行強制執行 |
并非“所有的”行政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強制執行,也并非均必須立即予以執行 |
3.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實施;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4.行政行為的分類
(1)以行政行為的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范圍為劃分標準 | ||
① | 內部行政行為 | 在內部管理過程中作出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政行為 |
如:行政處分 | ||
② | 外部行政行為 | 在對社會管理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
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 | ||
(2)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劃分標準 | ||
① | 抽象行政行為 | 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 |
如: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 ||
② | 具體行政行為 | 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 |
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