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行為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王興超2018-02-07 15:09:31
(3)以行政行為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劃分標準 | ||
① | 羈束行政行為 | 法律規范對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標準等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
如:稅務機關依法定范圍、稅目、稅率等進行征稅,沒有裁量余地 | ||
② | 裁量行政行為 | 法律規范僅作出原則性規定,將行為的具體條件、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主體自行選擇、決定 |
如:確定罰款數額,稅務機關核定稅額 | ||
(4)以行政主體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為劃分標準 | ||
① |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 依據法律設定或授予的職權,無需相對方申請而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 |
如:征稅行為、行政強制行為、行政征收行為 | ||
② |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 必須根據相對方的申請才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
如:頒發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 |
(5)以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數目為劃分標準 | ||
① | 單方行政行為 | 行政主體通過自己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征得相對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
如:行政處罰 | ||
② | 雙方行政行為 | 與相對方協商達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為 |
如:行政委托行為、行政合同行為 | ||
(6)以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劃分標準 | ||
① | 要式行政行為 | 必須具備某種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 |
如: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應當以《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形式作出,并加蓋稅務機關印章 | ||
② | 非要式行政行為 | 無強制要求,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可以成立 |
如:公安機關對酗酒的人采取強制約束的行為 |
(7)以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表現為劃分標準 | ||
① | 作為行政行為 | 以積極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 |
如:行政獎勵 | ||
② | 不作為行政行為 | 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 |
如:相對人依法請求公安機關保護其人身安全,公安機關未予保護 |
(1)積極不作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
(2)消極不作為:不予理睬,拖延履行
(8)以行政行為的內容對行政相對人是否有利為劃分標準 | ||
① | 授益行政行為 | 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權益或免除義務 |
如:行政獎勵、行政許可、減免稅 | ||
② | 損益行政行為 | 對相對人不利或以某種方式侵奪、減損相對人某種權利或利益的行政行為 |
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拆除 | ||
(9)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劃分標準 | ||
① | 行政立法行為 | 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
② | 行政執法行為 | 如: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
③ | 行政司法行為 | 行政主體作為第三方,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特定行政爭議或民事爭議案件,并作出裁決的行為 |
如: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復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