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抽象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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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抽象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
從靜態上講,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1.抽象行政行為的特征
(1)對象的普遍性:其行為對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
(3)準立法性(針對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4)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
2.行政立法行為
有權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并頒布有關行政管理事項普遍適用的規則的活動,包括“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
3.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主要指行政機關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級次在行政法規、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依法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單方)具體行政行為。
如資源費的征收、稅收、排污費的征收。
(2)行政征收的實施必須以相對方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
2.行政確認
(1)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2)根據對象不同,可分為:
對身份:戶籍登記、頒發身份證
對能力或資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事實: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對法律關系:結婚、收養登記
對權利歸屬: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的形式主要包括:認定、認可、證明、登記、批準、鑒證、行政鑒定。
(3)行政確認是要式行政行為:必須是書面形式
是羈束行政行為:不能自由裁量
有些依申請作出:如房屋出租登記備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有些依職權作出: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3.行政監督
(1)主體:享有行政監督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對象: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性質:一種依職權的、單方的、相對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
(4)常見的方法:檢查、審查、勘驗、鑒定等。
4.行政給付
(1)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對象特定”),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利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給付的形式有:發放退休金、退職金、失業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安置、補助、撫恤、優待、救災扶貧等。
5.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主體”依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權利歸屬或者侵權損害糾紛(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就各方責任的承擔作出裁斷的具體行政行為。
如專利權許可使用費糾紛的裁決、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的裁決等。
行政裁決的特征 | ||
1 | 主體 | 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 |
公安機關對公民之間實施人身侵害的治安管理處罰案件沒有賠償數額的裁決權,只有調解權 | ||
2 | 對象 | 是特定的(與行政管理事項密切聯系的)民事糾紛 |
3 | 效力 | 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裁判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權威性 |
4 | 性質 | 是具體行政行為,可復議可訴訟 |
6.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機關對為國家和社會做出一定貢獻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精神獎勵的行政行為。
獎勵可以是物質上的,如金錢獎勵;
也可以是精神上和職務上的權益,如授予榮譽證書、稱號。
(1)行政獎勵是一種單方、授益行政行為。
(2)行政獎勵的主體限于行政機關。企業、學校內部及社會團體等根據有關獎勵制度實施的獎勵行為不屬于行政獎勵。
(3)可由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向法定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定條件自行確定被獎勵人。
(4)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予獎勵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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