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普通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普通程序。
【內容導航】:
(一)普通程序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二章民事訴訟法第三節審判程序的內容。
【基礎考點】:普通程序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2.按撤訴處理的情形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2)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3)原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4)“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3.缺席判決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4.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5.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1)訴訟中止的原因
①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②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④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
⑤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
⑥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2)訴訟終結的原因
①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
②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承擔義務的人;
③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④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6.反訴
(1)反訴“可以”與本訴合并審理。
(2)反訴的特征
①反訴對象的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②反訴請求的獨立性:反訴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而存在,本訴的撤回并不影響反訴的繼續審理;
③反訴目的的對抗性:被告提起反訴是為了對抗原告的本訴請求,以抵消、吞并本訴或使本訴失去作用;
④反訴的請求和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本訴是反訴的前提,沒有本訴就沒有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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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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