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內容導航】:
1.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
2.共同訴訟人
3.第三人
4.訴訟代理人
5.訴訟代表人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二章民事訴訟法第二節民事訴訟的有關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
(1)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公民的訴訟行為能力,一般始于成年,終于死亡或宣告無行為能力,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2)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終于解散或撤銷;法人的訴訟行為能力通過其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行為來實現;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通過其管理人或負責人的訴訟行為來實現。
2.共同訴訟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1)必要的共同訴訟人
①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作出同一判決。
②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應訴,彼此有連帶關系,其中一人的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2)普通的共同訴訟人
普通的共同訴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訴訟標的屬“同一種類”;
②幾個訴訟必須屬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轄;
③幾個訴訟必須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
④合并審理能夠達到簡化訴訟程序、節省時間和費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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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人 |
普通共同訴訟人 |
訴訟標的 |
共同的 |
同一種類 |
是否可分 |
不可分,必須合并審理 |
可分,不一定要合并審理 |
一個共同訴訟的行為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的效力 |
一人的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
一人的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
3.第三人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他人之間已經開始訴訟的訴訟標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
②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過起訴,成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于“原告”,以本訴中的原告和被告為共同被告。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他人已經開始訴訟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②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申請參加訴訟,或者依法院的通知而參加訴訟,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只能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
④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也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但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則享有與當事人同一的訴訟權利義務,可以進行和解、提出上訴、請求執行判決等。
4.訴訟代理人
(1)法定訴訟代理人
①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不需要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只需要提交身份證明即可。
②法定代理就是全權代理,不需要規定代理權限。
(2)委托訴訟代理人
①根據《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58條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②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③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5.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在訴訟中實施的行為,視同全體當事人的行為,對所代表的全體當事人發生效力;但是,訴訟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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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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