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內容導航】:
(一)合議制度
(二)陪審制度
(三)回避制度
(四)兩審終審制度
(五)公開審判制度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二章民事訴訟法第一節民事訴訟法概述的內容。
【基礎考點】: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議制度
1.獨任制
(1)獨任制是由1名“審判員”(不能是陪審員)代表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2)獨任制只適用于“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
2.合議制
|
成員組成 |
民事一審合議庭 |
審判員+陪審員 |
審判員+審判員 | |
民事二審合議庭 |
審判員+審判員 |
(二)陪審制度
1.陪審員除不擔任審判長以外,與法官有同等權利;
2.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陪審員所占人數比例應當不少于1/3;
3.陪審員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名,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4.陪審員任期5年。
(三)回避制度
1.適用回避的人員
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適用回避的法定情形
(1)適用回避的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適用回避的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適用回避的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
3.回避的方式包括兩種:申請回避、自行回避。
4.回避的審批
(1)審批機關(第46條)
①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②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③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2)是否同意回避,應作出“口頭或書面”的決定。
(3)當事人不服回避決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本案的審理。
(4)當事人提出申請到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的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人員應“暫時停止”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
(四)兩審終審制度
1.民事訴訟也適用兩審終審制度。
2.兩審終審制度的例外(“一審終審”)
(1)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當事人不能上訴;
(2)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所作的判決,當事人不能上訴。
(五)公開審判制度
1.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和內容應當向群眾公開,向社會公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2.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包括:
(1)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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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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