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內容導航】:
1.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一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第六節行政訴訟程序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1.提起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特定:原審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1)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2)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對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2.當事人申請再審
(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的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
3.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2)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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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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