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內容導航】:
1.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一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第六節行政訴訟程序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1.不服行政訴訟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
【解釋】并非所有裁定均可上訴,可以上訴的裁定僅限于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2.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
3.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行政上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解釋1】必須合議。
【解釋2】合議庭全部由審判員組成。
5.判決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解釋】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再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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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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