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
【內容導航】: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一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第五節行政訴訟證據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
1.行政訴訟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其中,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中特有的法定證據。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
(2)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3)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3.證人證言
(1)證人應當陳述其親歷的具體事實;證人根據其經歷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3)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
(4)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5)在下列情況下,經人民法院允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出庭作證):
①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②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③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④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⑤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①對現場筆錄的合法性或者真實性有異議的;
②對扣押財產的品種或者數量有異議的;
③對檢驗物的物品取樣或者保管有異議的;
④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的合法性有異議的;
⑤需要出庭作證的其他情形。
4.現場筆錄
(1)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中特有的法定證據。
(2)現場筆錄只有在證據難以保全、事后難以取證、不可能取得其他證據或者其他證據
難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下才能適用。
(3)現場筆錄應當在現場制作,不能事后補作,并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在可能的情況下,還應當由在場證人簽名或蓋章。
【解釋】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不直接導致現場筆錄無效,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5.視聽資料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供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2)提供的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3)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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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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