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的管轄的種類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的管轄的種類。
【內容導航】: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三)裁定管轄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一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第三節行政訴訟管轄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訴訟的管轄的種類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解釋】下列情況屬于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4)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管轄法院 |
案件類型 |
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1)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2)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原告不服復議機關的決定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
(1)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2)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
經過復議而由復議機關“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
2.特殊地域管轄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管轄
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個行政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取決于起訴人選擇。若起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都提起訴訟,則由“最初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2.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
(1)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2)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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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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