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內容導航】:
(一)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
(二)不受理的案件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一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第二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
1.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
2.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行政機關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的案件;
4.行政主體拒絕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
5.行政主體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
6.認為“行政主體”(而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案件;
7.認為行政主體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8.認為行政主體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案件。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抽象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行為);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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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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