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內容導航】:
1.客觀方面
2.此罪與彼罪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3篇第三章涉稅犯罪第三節瀆職罪的內容。
【基礎考點】: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客觀方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2.此罪與彼罪
(1)VS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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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徇私枉法罪 |
客觀方面 |
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 |
(1)對明知道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免于被追訴 (3)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 |
主體 |
行政執法人員 |
司法工作人員 |
是否要求“情節嚴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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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放縱走私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
主體 |
一般行政執法人員 |
海關工作人員、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負有追究職責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
發生時間 |
一切行政執法過程中 |
(1)海關執法過程中 (2)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行政執法過程中 |
行為形態 |
應移交而不移交 |
應查處而不查處 |
(3)VS受賄罪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同時又因此收受他人賄賂,則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賄罪,應從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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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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