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客觀方面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客觀方面。
【內容導航】:
1.客觀方面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3篇第三章涉稅犯罪第二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的內容。
【基礎考點】:客觀方面
(一)逃稅罪(掌握)
1.基本規定:逃避繳納稅款,且達到法定條件
(1)手段
①“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
②“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請】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②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涂改;③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準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④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不申報】①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②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
(2)起刑標準
①納稅人:數額在5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
②扣繳義務人:5萬元以上。
(3)是否入罪(達到起刑標準前提下)
①納稅人+初犯:“補稅免罪”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是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解釋】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②納稅人+非初犯:入罪
“納稅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③扣繳義務人:直接入罪
“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不適用“初犯補稅免罪”制度的對象:
(1)扣繳義務人,如果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犯罪行為,應直接移交公安機關立案;
(2)5年內“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人。
(二)抗稅罪(了解)
1.基本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
(1)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2)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3)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2.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解釋】實施抗稅行為致人輕傷的,按抗稅罪加重處。
3.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單獨實施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應當按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掌握)
“在欠繳應納稅款的情況下”,納稅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而非納稅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數額或者納稅人所欠稅的稅款數額),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解釋】注意與“逃稅罪”相區別,區分關鍵在于“是否欠稅在先”。
(四)騙取出口退稅罪(熟悉)
1.利用國家出口退稅制度,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虛報出口】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1)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
(2)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
(3)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這一手段、方法可能致使行為人同時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等其他罪);
(4)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其他欺騙手段】
(1)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
(2)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
(3)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
(4)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2.納稅人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稅款的,按“逃稅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對超過的部分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按數罪并罰)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掌握)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1.“虛開”,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情況。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
(1)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虛構商品交易內容和稅額開具發票;
(2)雖然存在真實的商品,但故意改變貨名、虛增數量、價款和銷項稅額開具發票。
2.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罪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屬于“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絕大多數情況下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
3.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按“盜竊罪”定罪處罰。(2012年新增)
4.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按“詐騙罪”定罪處罰。(2012年新增)
(六)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掌握)
行為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仍然出售,數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
【解釋】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私自印制的,即構成偽造。
(七)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了解)
1.行為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無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非法出售,數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
2.有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人員,違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
【真票VS假票、空白票VS填好的票】(1)出售假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2)非法出售真增值稅專用發票:①空白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②填好的: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八)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熟悉)
1.行為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從合法或者非法擁有“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手中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行為。
2.行為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購買明知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行為。
3.對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或者出售的,應分別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熟悉)
行為人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如海關代征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了解)
行為人為達到營利目的,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了解)
行為人為達到營利目的,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
(十二)非法出售發票罪(了解)
行為人為達到營利目的,非法出售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
(十三)虛開發票罪(2012年新增)
虛開除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
(十四)持有偽造的發票罪(2012年新增)
行為人為了達到營利目的,“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
罪 名 |
起刑數額、比例 |
抗稅罪 |
無 |
(1)虛開發票罪 (2)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
教材未明確 |
(1)逃稅罪 (2)騙取出口退稅罪 |
“5萬元”、“10%” |
逃避追繳欠稅罪 |
“1萬元”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專用發票 |
“1萬元”、“5000元” |
其他與增值稅發票有關的罪名 |
“25份”、“10萬元” |
其他與運輸發票等具有抵扣功能的發票有關的罪名 |
“50份”、“20萬元” |
其他與普通發票有關的罪名 |
“100份”、“4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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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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