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內容導航】: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
2.一審行政訴訟程序應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
3.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
4.行政訴訟原則上不適用調解
5.回避
6.判決
7.撤回起訴
8.缺席判決
9.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10.財產保全
11.先予執行
12.合并審理
13.審理依據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一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第六節行政訴訟程序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論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都必須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及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一審行政訴訟程序應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得進行書面審理。
3.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一律公開審理。
4.行政訴訟原則上不適用調解。
5.回避
(1)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依申請回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也應當申請回避(主動回避)。
(2)回避的決定
回避人員 |
決定人 |
院長擔任審判長 |
審判委員會 |
審判人員 |
院長 |
其他人員 |
審判長 |
(3)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6.判決
(1)維持判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2)撤銷判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3)履行判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從而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判決(行政不作為案件)。
(4)變更判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行政處罰”“顯失公正”,運用國家審判權直接予以改變的判決。
(5)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倨鹪V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
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不適宜判決維持;
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
、芷渌麘g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形。
(6)確認(違法或無效)判決
、俦桓娌宦男蟹ǘ氊,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7.撤回起訴
(1)申請撤訴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2)視為申請撤訴
①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谠嬖诜ǘㄆ谙迌任蠢U納訴訟費用且又未提出暫不繳納訴訟費用申請的。
8.缺席判決
(1)被告經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9.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1)訴訟中止是訴訟程序暫時停止,訴訟終結是訴訟程序結束;當中止訴訟的情況消除后,再恢復訴訟程序,中止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2)訴訟中止的情形
①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谠鎲适гV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芤环疆斒氯艘虿豢煽沽Φ氖掠刹荒軈⒓釉V訟的;
、莅讣婕胺蛇m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⑥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咂渌麘斨兄乖V訟的情形。
(3)訴訟終結
①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谧鳛樵娴姆ㄈ嘶蚱渌M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10.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于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11.先予執行
(1)適用先予執行的條件
①適用先予執行的行政案件必須具有給付的內容。
、诋斒氯酥g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鄄幌扔鑸绦袑乐赜绊懮暾埲说纳a和生活。
(2)先予執行的裁定必須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請作出,而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
12.合并審理
(1)可以依職權合并審理的情形
、賰蓚以上行政機關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同一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谛姓䴔C關就同一事實對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墼谠V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④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其他情形。
(2)經申請合并審理的情形
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行政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13.審理依據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并參照適用規章。
(2)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目前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和相關輔導書均未上市,敬請關注!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訴訟的起訴與受理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