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賠償訴訟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賠償訴訟。
【內容導航】:
1.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一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第六節行政訴訟程序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賠償訴訟
1.國家賠償與行政賠償
(1)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2)行政賠償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對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予以行政賠償的制度。
2.起訴條件
(1)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
①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為前提條件;
②受害人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在程序上不以有關機關確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法為前提。(2012年新增)
(2)一并提出的賠償請求:通常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形式確認行政職權行為違法為賠償先決條件。
3.精神損害賠償
因《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特定違法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12年新增)
4.舉證責任
(1)原告應當對遭受行政職權行為侵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并且被告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就侵害事實調查取證。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2012年新增)
(3)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5.行政賠償案件,可以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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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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