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民事訴訟的管轄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民事訴訟的管轄。
【內容導航】: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3.移送管轄
4.指定管轄
5.管轄權異議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二章民事訴訟法第二節(jié)民事訴訟的有關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民事訴訟的管轄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普通管轄:“原告就被告”
原則上,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以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2)特別管轄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第26條規(guī)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國內民事案件的協(xié)議管轄(第34條)
①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應采用書面協(xié)議方式;
②限于合同案件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
③當事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按照該規(guī)定,協(xié)議管轄并不僅限于在列舉的5個地點的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其他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也可因當事人協(xié)議成為管轄法院。
④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4)專屬管轄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yè)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專屬管轄的案件必須由法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許當事人協(xié)議變更管轄。
(5)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同時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包括案件的移送和管轄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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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移送 |
管轄權移轉 |
轉移的內容 |
案件 |
管轄權 |
作用 |
糾正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錯誤 |
級別管轄的變化 |
是否應經同意 |
移送法院單方決定,受移送法院認為移送案件本院無管轄權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
第38條規(guī)定: (1)“下--上”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2)“上--下” 上級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4.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不能解決時,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解釋】行政訴訟指定管轄的規(guī)定與此完全相同。
5.管轄權異議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管轄);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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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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