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民事訴訟證據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民事訴訟證據。
【內容導航】:
(一)種類
(二)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三)舉證責任
(四)人民法院對證據的調查收集
(五)證明的過程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二章民事訴訟法第二節民事訴訟的有關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民事訴訟證據
(一)種類
1.原始證據(第一手材料)和派生證據(第二手材料)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使用間接證據不僅要審查其來源是否可靠,而且要保證各個間接證據之間互無矛盾。
3.本證和反證
能夠證明當事人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稱為本證;證明當事人一方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的證據,稱為反證。
4.《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2013年新增);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陳述;
(7)鑒定意見(2013年調整);
(8)勘驗筆錄。
(二)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1.民事訴訟中證明的對象通常包括:
(1)當事人主張的民事實體權益所根據的事實;
(2)當事人主張的具有程序性質的法律事實;
(3)外國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習慣。
2.無需證明的事實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三)舉證責任
1.“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2.舉證責任倒置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3.舉證時限
(1)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2)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3)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四)人民法院對證據的調查收集
1.人民法院主要承擔查證責任(即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特定情況下,人民法院也可以調查收集證據。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證據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五)證明的過程
1.證明的過程包括:提交證據、質證和認證。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3.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5.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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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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