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替代責任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替代責任。
【內容導航】:
1.監護人責任(無過錯責任)
2.用工責任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四節侵權責任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替代責任
1.監護人責任(無過錯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責任。
【解釋】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相關鏈接】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精神病人甲在其妻子的陪同下外出散步,因頑童丙的挑逗,甲暴怒、上前追打丙,乙竭力勸阻無效,致丙嚴重受傷。在本案中,乙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但可以減輕,因其確已盡了監護責任。
2.用工責任
(1)用人單位責任(無過錯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而非工作人員)承擔侵權責任。
(2)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解釋】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無過錯責任”,勞務派遣單位為“過錯責任”。
(3)個人用工的責任(無過錯責任)
、賯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②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釋】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目前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和相關輔導書均未上市,敬請關注!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物的致損責任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