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過錯責任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過錯責任。
【內容導航】:
(一)過錯責任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四節侵權責任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過錯責任
1.網絡侵權責任(過錯責任)
(1)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3)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過錯責任)
(1)商場、賓館、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3.校園事故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過錯推定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過錯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第三人侵權:過錯責任/補充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4.醫療事故責任
(1)未盡診療義務:過錯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而非醫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2)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免責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3)泄露患者隱私:無過錯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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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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