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抵押權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抵押權。
【內容導航】:
(一)抵押財產
(二)抵押登記
(三)抵押權的效力
(四)抵押權的消滅
(五)特殊抵押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擔保法律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抵押權
(一)抵押財產
1.土地
(1)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
(2)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2.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3.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能抵押。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不能抵押。
(二)抵押登記
1.法定登記(登記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登記(登記對抗)
以動產(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等)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重復抵押的清償順序
(1)已登記的,優(yōu)于未登記的清償;
(2)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3)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3.數個擔保物權并存的清償順序
(1)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
(2)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3)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4.抵押權的效力
(1)保全效力
當抵押物的價值因抵押人的原因而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拒絕恢復或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可以“提前實現”抵押權。
(2)物上代位效力
當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獲得賠償請求權或賠償金時,抵押權人的擔保物權得就該賠償請求權或賠償金而繼續(xù)存在。
(3)追及效力
①抵押物的轉讓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②抵押物的無償轉移
抵押物的無償轉移,包括贈與、繼承和遺贈,對抵押權不產生影響。
③抵押物的出租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四)抵押權的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抵押權實現。
3.抵押物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人的事由而滅失。
4.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解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
(五)特殊抵押
特殊抵押包括最高額抵押、共同抵押和財團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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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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