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居間合同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居間合同。
【內容導航】:
1.居間合同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二節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居間合同
1.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諾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3.報酬
(1)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2)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4.費用
(1)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人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5.委托、代理、行紀、居間的關系
(1)委托合同是代理關系產生的一種原因,因委托產生的代理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委托關系,代理人是受托人,被代理人是委托人);
(2)委托合同還可能產生行紀關系和居間關系;代理不一定是由委托合同產生的,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3)代理關系和行紀關系的區分主要看受托人以誰的名義從事相關事務,以委托人名義從事為代理,以受托人名義為行紀(行紀人往往是商業主體,如商貿公司、拍賣行等);
(4)居間關系中,受托人對合同是否訂立不為獨立的意思表示,僅報告交易機會、提供相關媒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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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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