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留置權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留置權。
【內容導航】:
1.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2.不成立留置權的情形
3.留置權的效力
4.留置權的行使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三節擔保法律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留置權
1.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1)須債權人依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能夠充分此條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承攬合同。
(2)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與留置財產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解釋】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關系(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等等),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法律關系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2.不成立留置權的情形
(1)留置違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等;
(2)留置與其承擔的義務相抵觸,如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在發運地留置貨物;
(3)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留置財產的。
【解釋】留置權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產生,并非依當事人約定產生;但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3.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權的范圍,包括原債權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留置權的費用、保管留置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
(2)留置權標的物的范圍及于留置財產本身、留置財產之從物、孳息、留置財產因滅失所得之賠償金。
4.留置權的行使
留置權人變價處分財產須“先行催告”,未經催告不得徑行變賣留置財產。債務人在催告期內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方可行使變價處分權,催告期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應當不少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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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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