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物的致損責任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物的致損責任。
【內容導航】:
1.飼養動物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
2.不動產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致損責任
3.動產致損責任
4.地面施工和地下設施致損責任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四節侵權責任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物的致損責任
1.飼養動物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
飼養的動物(不包括動物園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解釋1】對于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適用上述減免責規定)。
【解釋2】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0條的規定(2013年教材未涉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如藏獒)侵權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絕對無過錯責任(不適用上述減免責規定)。
2.不動產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致損責任
(1)脫落、墜落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過錯推定責任)
【案例】甲家的空調外機墜落,致乙重傷,經查墜落原因為廠家工人安裝不牢。在本案中,只要甲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應向乙承擔賠償責任,甲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空調廠家)追償;甲無權以廠家安裝不牢為由要求乙直接向空調廠家索償。
(2)倒塌
、俳ㄖ、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無過錯責任)
3.動產致損責任
(1)不明拋擲物、墜落物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而非賠償)。
【案例】某日,甲經過一樓房時被從樓房某窗戶扔出的一個煙灰缸砸傷,由于無法證明煙灰缸究竟是從哪一個窗口扔出,該樓房中的123戶人家也均無法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因此法院判決該樓房123戶每戶向甲支付補償50000元。
(2)堆放物倒塌的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
(3)妨礙通行的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
(4)林木折斷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
4.地面施工和地下設施致損責任
(1)地面施工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地下設施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
【解釋】窨(yin)井等地下設施,是指城市中輸水、輸油、輸氣、輸電等地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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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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