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收相關法律》之行政訴訟原告和第三人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稅收相關法律》之行政訴訟原告和第三人
單項選擇題
某區房產管理局向郭某發放了一份房屋產權證書,郭某系房屋產權人。李某知道此事后非常氣憤,聲稱自己幾年前就從該區房產管理局領到了所涉房產的產權證書。因交涉沒有結果,李某遂以房屋產權人的名義向區政府申請復議,請求撤銷區房產管理局向郭某發放的房屋產權證書。經復議審理,區政府復議決定撤銷向郭某發放的房屋產權證書。郭某接到決定書后沒幾天即遇交通事故死亡。郭某的妻子對該決定不服,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關于本案當事人起訴的效力以及法院處理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2013年)
A.本案起訴不成立,理由是本案不屬于法定受案范圍
B.本案起訴不成立,理由是原告沒有先申請復議處理
C.本案起訴不成立,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郭某的妻子沒有原告資格,應以郭某代理人身份起訴
D.本案起訴成立,法院應當通知李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1)選項A: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選項B:對房屋產權登記行為不服,法律并未要求復議前置。(3)C: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在本題中,郭某的房屋產權證被撤銷,郭某本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郭某死亡,其妻作為近親屬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從郭某妻子作為產權共有人、繼承人的角度,屬于利害關系人,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2)選項D: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題是一個房屋有兩本房產證、分屬兩個不同的人,兩個持證人屬于有利害關系的人,其中一人起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另一人(李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學員提問】
尊敬的老師,有3個問題需要請教:
1、教材311頁第三自然段“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視為委托成立”什么意思,能否舉例說明?
2、教材315頁倒數第三段“這里的新的證據,是指在一審程序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證據”是不是說一審沒有采納的證據二審采納、舉證期滿后發現的新證據二審認為有必要也可采納?
3、教材317頁第2段“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過程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是不是說原告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無關,所以法院不予采信?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1、教材311頁第三自然段“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視為委托成立”:比如張某被甲公安局拘留,張某起訴甲公安局,張某委托律師王某作為訴訟代理人,被訴機關就是甲公安局,如果張某口頭委托王律師,法院向張某核實委托情況,甲公安局拒絕核實的,視為王律師的委托成立。
2、教材315頁倒數第三段“這里的新的證據,是指在一審程序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證據”,是說一審沒有采納的證據二審采納、舉證期滿后發現的新證據二審認為有必要也可采納。
3、教材317頁第2段“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過程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是說原告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無關,所以法院不予采信,這樣理解正確。
祝您學習愉快!
相關熱薦: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個文章: 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建設工程合同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