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五)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2.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3.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
4.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應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六)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解釋1:“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既針對同一行政機關,也針對不同行政機關。
解釋2:只針對“罰款”,不能類推適用到其他類型的處罰,即不排除并罰。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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