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內容導航】:
1.一般規定
2.“便民原則”有關的規定
3.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第三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1.一般規定
。1)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解釋: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
。3)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2.“便民原則”有關的規定
(1)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原則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2)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規定
、傩姓S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谛姓S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垡婪ㄐ柘冉浵录墮C關審查再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機關審查提出意見后將全部材料直接轉報上級機關,申請人不需再去上級機關申請,上級機關也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3.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1)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2)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3)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稅務機關: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
稅務所:稅務所是上級稅務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授權行政主體)
稅務稽查局: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9條的規定,省以下稅務局設立的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授權行政主體)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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