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和費用規定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和費用規定。
【內容導航】:
1.決定期限
2.送達時限
3.除外時間
4.費用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第三節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和費用規定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和費用規定
1.決定期限
。1)行政機關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許可,下級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上級機關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況期限可以延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送達時限
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許可證件。
3.除外時間
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解釋:僅限于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其他時間不得隨意扣除;行政機關不得利用該規定變相延長決定時間。
4.費用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包括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個文章: 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