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許可的撤銷和注銷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沖刺知識點:行政許可的撤銷和注銷。
【內容導航】:
1.撤銷
2.注銷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1篇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第四節行政許可的撤銷和注銷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許可的撤銷和注銷
(一)撤銷
1.可以撤銷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應當撤銷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3.不予撤銷
不論是“可以撤銷”,還是“應當撤銷”的情形,當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得撤銷。
4.后果
(1)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成立時起即喪失效力。
(2)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因撤銷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被許可人基于欺騙、賄賂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其利益不受保護。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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