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銷
1.應當注銷的情形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注銷的方式:收回證件、加注發還、公告注銷。
相關鏈接: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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