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滯納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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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假日包括在內)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應納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規定,對逾期繳納稅款應征收滯納金的,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2.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自應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這里所述“應繳納稅款之日”是指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該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作為應繳納稅款之日。
3.租賃進口貨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逾期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除了征收稅款外,還應當自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租賃進口貨物自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應向海關申請辦結海關手續,逾期辦理手續的,海關除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租期屆滿后第30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5‰的滯納金。
4.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征收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 5‰的滯納金。
海關對滯納天數的計算是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止,其中的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繳納期限屆滿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應當順延至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國務院臨時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的,則按照調整后的情況計算繳款期限。例如,繳款期限的最后一天是9月30日,該日恰好是星期日,國務院決定將9月29日、30甘與10月4日、5日互相調換,即9月29日、30日成為工作日,如果納稅義務人在9月30日仍未繳納稅款,則從10月1日開始即構成滯納。滯納金應當自海關填發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在征收稅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的,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15天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另行加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所滯納稅款的0 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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