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與合作分房_2019年《稅法二》答疑精選
命運把人拋入最低谷時,往往是人生轉折的最佳期。誰若自怨自艾,必會坐失良機!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2019年稅務師《稅法二》中有關合作建房與合作分房的相關知識吧。
【學員提問】
(合作建房、合作分房)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即合作方、合資方,下同)分配開發產品的,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銷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這句話什么意思?請老師舉例說明。
【東奧答疑】
【舉例】投資項目結算的成本為100萬元,投資方的投資額是150萬元。
如果該項目已結算計稅成本,則50萬元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投資項目的成本還沒有結算,則先將150萬元計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等項目成本結算了,再確認視同銷售的成本。
這里的規定都是針對房地產企業的。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其收到的投資額是按照市價確定的,其對外分配開發產品會有計稅成本,用投資方的投資額減去分配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就是房地產企業的所得,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對于投資方,其對外投資有投資額,這是其對外投資的成本,其收到分配的開發產品顯然要按照市價計算所得,這才是其真正的所得,用開發產品的市價減去投資方的投資成本,這就是投資方的所得,應該計入投資方的應納稅所得額。
只要不放棄努力和追求,小草也有點綴春天的價值。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日期為11月9日、10日兩天,希望同學們做好準備,以勢在必得的心態去迎接考試。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稅法二》教務專家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