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Ⅱ》精華答疑:企業和個人轉讓限售股的區別
有正在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在東奧論壇向我們發來提問:企業和個人轉讓限售股有區別嗎?能舉例說明一下嗎?東奧教務老師對于此問題給出了一份詳細的答案,請大家仔細研究吧。
【提問】企業和個人轉讓限售股的區別
【答】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限售股解禁前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20%
【提示】沒有原值憑證或不能準確計算的,按照轉讓收入的15%確定原值和稅費,這里和企業所得稅中是一致的。
對“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的理解:
意思是每次納稅的時候都是由“持有者”也就是證券機構登記的人員為納稅人,然后由證券機構代扣代繳。
舉例:甲轉讓給乙,然后乙轉讓給丙,如果是在解禁之前轉讓的,那么乙轉讓給丙的時候,也是甲為納稅人。這是因為等解禁以后辦理登記轉移的時候,是甲登記成丙,所以乙轉讓給丙轉讓的時候一定會通知甲的,而甲根據這種情形,去到證券機構納稅,甲從乙處取得這部分資金。這和企業所得稅中企業解禁前轉讓是不一樣的,企業是比較好控制的,所以可以最終登記的時候轉讓,但是個人不一樣,個人流動性較大,不好控制,所以要每次轉讓都需要交稅。如果是解禁之后轉讓的,那么直接就是在每次轉讓的時候都會變更登記的,此時就可以直接由轉讓方納稅了。
【提示】這里如果是解禁之后轉讓,一般登記的時候就有原值和稅費了,所以此時一般也就用不到15%的規定了,這里的15%一般是針對解禁之前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
(1)企業代持限售股:每次轉讓都應該按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沒有憑證不能準確計算的,按轉讓收入15%計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后將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所有人的時候不再納稅(個人和企業都不納稅)。
(2)企業轉讓自己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協議轉讓的,但未變更登記的,對轉讓方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應該在以后登記的時候再計算納稅。
舉例:甲取得限售股成本費用10,解禁前以200轉讓給乙,乙300轉讓給丙,丙解禁后500轉給給丁,在這個業務中,因為甲乙轉讓的時候都是解禁前轉讓的,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所以甲乙轉讓環節甲、乙不納稅,等解禁以后丙轉讓給丁,對甲針對(500-10)×25%納稅,稅務機關就對甲(解禁前是持有人,是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減持的人)收這些稅,對乙和丙不收稅,然后甲將余額轉付給丙時,丙不用再交稅了。而具體這個甲乙丙三者稅負如何分配,由甲、乙、丙自己確定。國家只向甲征稅,不管他們之間怎么分配。
【提示1】“企業代持限售股”和“個人轉讓的限售股”計算一致,都有按照收入的15%確定原值和相關稅費的規定,這里可以理解成限售股所有者都是個人,因為個人自己核算不健全,而且如果經過多次轉讓(不像企業是需要辦理登記的),很可能就出現不能準確提供原值和稅費憑證的情形,此時就需要按照15%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一點是對所有者是“個人”的規定,是一致的。
但是企業是不一樣的,企業是有核算部門的,正常是能夠正確核算的,所以沒有15%的規定,如果企業不能準確提供原值憑證的,那么原值就是0,按照收入全額計算應繳納的稅款。
【提示2】“企業代持限售股”和“個人轉讓的限售股”沒有解禁之前和解禁之后的規定,也就是沒有企業所得稅中“解禁前轉讓”的規定,不能在“解禁后變更登記”的時候才交稅,而是在每次轉讓的時候都需要交稅。
企業和個人轉讓限售股的區別在稅務師考試《稅法Ⅱ》中是比較難理解的內容。考生們要熟練掌握并加強練習才能在考試中順利答對相關知識點哦。2018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讓我們一起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