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Ⅱ》精華答疑: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在備考稅務師考試中,《稅法Ⅱ》是大家比較頭疼的科目,尤其是房地產企業中對于企業所得稅相關的規定內容。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推薦一篇稅務師《稅法Ⅱ》相關知識點精華答疑文章。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哦。
【問】對“凡開發合同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分配開發產品的,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銷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的理解。
【答】如果該項目還沒有結算計稅成本,那么取得的投資額,視同分配產品的銷售收入進行稅務處理。比如,投資項目結算的成本為100萬元,投資方的投資額是120萬元,則20萬元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投資項目的成本還沒有結算的,則先將120萬元計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等項目成本結算了,在確認視同銷售的成本。
這里的規定都是針對房地產企業的。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其收到的投資額是按照市價進行的,其對外分配開發產品會有計稅成本,用投資方的投資額減去分配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就是房地產企業的所得,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對于投資方,其對外投資有投資額,這是其對外投資的成本,其收到分配的開發產品顯然要按照市價計算所得,這才是其真正的所得,用開發產品的市價減去投資方的投資成本,這就是投資方的所得,應該計入投資方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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