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Ⅱ》精華答疑:代繳代扣相關問題
在備考稅務師考試《稅法Ⅱ》科目時,考生們往往很難區分哪些是代扣代繳征稅對象,而哪些不是代扣代繳征稅對象。近日有東奧學員在論壇提出了相關問題,小編第一時間整理發布,請大家一起研究探討吧。
【問題】:非居民企業無場所、無聯系的收入,全部都需要代扣代繳?即使有場所,無聯系的收入也不由該場所機構繳納所得稅?
【答】:不是的,首先這筆所得屬于征稅對象,需要納稅的情況下,才會涉及代扣代繳的問題:
(1)對于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境內所得,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境外所得直接不屬于征稅范圍,不納稅,所以談不上代扣代繳。
(2)對于在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它取得的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境內所得,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與其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境內和境外所得,需自行申報納稅;如果是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所得,不屬于征稅范圍,不納稅,所以談不上代扣代繳。
非居民企業分為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和沒有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對于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境內所得”納稅,并且對這部分所得采取預提所得稅方式,稅率為10%,即代扣代繳;對于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中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納稅;并且對“境內所得”中的,與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部分采取預提所得稅方法,稅率為10%,即代扣代繳。
看過這段答疑分析,相信小伙伴們對于稅務師考試《稅法Ⅱ》科目代扣代繳相關內容已經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備考稅務師的小伙伴們,大家繼續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