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是什么時候有的政策
精選回答
加計抵減政策有不同的推出時間。
最早推出時間: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時政策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后續政策延續及拓展: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多項加計抵減政策持續執行,涉及不同類型企業:
允許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政策依據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號)。
對生產銷售先進工業母機主機、關鍵功能部件、數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允許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企業應納增值稅稅額,政策依據是《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工業母機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25號)。
允許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政策依據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17號)。
加計抵減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制造業企業、集成電路企業、工業母機企業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一定比例,抵減應納稅額。
1. 相關行業及抵扣比例
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企業(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的制造業一般納稅人,具體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加計扣除比例為5%。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的一般納稅人(簡稱“集成電路企業”)/符合條件的生產銷售先進工業母機主機、關鍵功能部件、數控系統(簡稱“先進工業母機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稱“工業母機企業”):采取清單管理,具體適用條件、管理方式和企業清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加計扣除比例為15%。
2.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計算
(1)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定比率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比率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2)抵減方法
以將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抵減至0為限,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具體有三種情形:
⑴抵減前的應納稅額=0:全額結轉下期抵減
⑵抵減前的應納稅額>0,且>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⑶抵減前的應納稅額>0,且≤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①抵減應納稅額至0
②余額結轉: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3. 其他抵減政策
(1)集成電路企業外購芯片對應的進項稅額,以及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加計抵減企業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3)加計抵減企業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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