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追征期限是什么時間
精選回答
稅款追征期限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主要可以分為:
一.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
追繳期限:三年。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不會加收滯納金。
二.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
追繳期限: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五年。
法律依據:同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如果存在特殊情況,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三.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行為
追繳期限: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對于偷稅、抗稅、騙稅的行為,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這意味著,一旦查實存在偷稅、抗稅、騙稅行為,稅務機關可以隨時進行追繳。
稅務檢查的范圍
1.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2. 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3. 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4. 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5.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7.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8.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稅務檢查程序
1. 稅務機關在“檢查賬簿等”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
2. 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3. 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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