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收入確認條件最新規定
精選回答
增值稅收入確認條件的最新規定主要涉及應稅行為的發生、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銷售額的確定以及合法有效的憑證等方面。
增值稅是對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因此,應稅行為(如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的發生是確認增值稅收入的首要條件。只有當應稅行為實際發生時,才能確認相應的增值稅收入。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通常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 進口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 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 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合同未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 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6.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7.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除委托他人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外):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銷售額的確定
增值稅的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如果銷售額中有價外費用,如手續費、補貼、基金等,也應當并入銷售額計算增值稅。
價格明顯偏低:如果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兼營不同稅率項目: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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