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規定_2024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規定 | 視同銷售的征稅規定 | 特殊銷售的征稅規定 | 不征增值稅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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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規定
一、銷售或進口貨物(13%、9%)
1.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3.進口貨物,是指申報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只要是報關進口的應稅貨物,均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二、銷售勞務(13%)
1.勞務是指納稅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3.電力系統的有關收費的增值稅政策
費用類型 | 解釋 |
過網費 | 電力公司利用自身電網為發電企業輸送電力過程中,需要利用輸變電設備進行調壓,屬于提供加工勞務。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 |
并網服務費 | 供電企業利用自身輸變電設備對并入電網的企業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產品進行電壓調節,屬于提供加工勞務。對于上述供電企業進行電力調壓并按電量向電廠收取的并網服務費,應當征收增值稅 |
4.納稅人受托對廢棄物進行專業化處理的增值稅政策
業務處理方式 | 受托方稅務處理 | 適用 稅率 | ||
采取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專業化處理 | 未產生貨物 | 屬于提供現代服務 中的專業技術服務 | 6% | |
產生 貨物 | 貨物歸屬委托方 | 屬于提供加工勞務 | 13% | |
貨物歸屬受托方 | 屬于提供專業技術服務 | 6% |
三、銷售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9%)
(1)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2)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3)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簡稱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均應當依法履行納稅或扣繳稅款義務。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
(4)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
(5)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6)航天運輸服務,按照航空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7)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8)在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務中,發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承包方以其向托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9)在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運輸工具艙位的雙方均以各自換出運輸工具艙位確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10)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2.郵政服務(9%)
(1)郵政服務,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2)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
(3)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4)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5)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不屬于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所屬郵政企業。
3.電信服務(9%、6%)
(1)電信服務,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2)基礎電信服務(9%),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3)增值電信服務(6%),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
(4)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
(5)納稅人通過樓宇、隧道等室內通信分布系統,為電信企業提供的語音通話和移動互聯網等無線信號室分系統傳輸服務,分別按照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
4.建筑服務(9%)
(1)建筑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2)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4)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5.金融服務(6%)
(1)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2)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4)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5)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6)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
(7)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6.現代服務(6%)
(1)現代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2)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3)信息技術服務,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4)納稅人通過蜂窩數字移動通信用塔(桿)及配套設施,為電信企業提供的基站天線、饋線及設備環境控制、動環監控、防雷消防、運行維護等塔類站址管理服務,按照“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5)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6)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7)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8)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按照“港口碼頭服務”繳納增值稅。
(9)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融資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繳納增值稅。
(10)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11)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12)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經營性租賃
(13)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14)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15)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16)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17)拍賣行受托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傭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18)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
(19)其他現代服務,是指除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和商務輔助服務以外的現代服務。
(20)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21)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7.生活服務(6%)
(1)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2)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3)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4)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四、銷售無形資產(6%)
1.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2.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3.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9%)、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4.納稅人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
5.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五、銷售不動產(9%)
1.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2.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所屬章節:第二章 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3年《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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