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_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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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
項目 | 具體規定 |
概念 | 是指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汽油、柴油的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汽油、柴油的銷售數量和規定的征收標準(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全額上繳并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的政策性收入。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設立專項賬戶存儲,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
繳費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汽油、柴油的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 |
征收范圍 | 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每桶40美元調控下限時,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全部納入風險準備金 |
計費方法 | 應繳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相鄰兩個調價窗口期之間實際銷售數量×征收標準 |
征收管理 | (1)繳費人可以選擇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繳納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具體繳納方式由繳費人報征收機關核準。繳納方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按季度繳納的,繳費人應于季度終了2個月內申報并繳納應繳費款。按年度繳納的,繳費人應于次年2月底前申報繳納應繳費款 (3)繳費人有兩個及以上從事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的,可由征收機關指定集團公司或其他公司實行匯總繳納 |
所屬章節:第十一章 非稅收入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