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一》預習知識點: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一》預習知識點: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內容導航】:
1.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范圍
2.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消費稅第六節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基礎考點】: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用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時,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1.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范圍
(1)外購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的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外購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6)外購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7)以外購的已稅石腦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8)以外購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9)以外購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10)以外購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購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2.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或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或稅額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或數量=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數量+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數量-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數量
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外購應稅消費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額)。
【特別提示】
(1)從范圍上看,允許抵扣稅額的稅目從大類上看不包括酒類、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
(2)從規則上看,允許扣稅的只涉及同一大稅目中的購入應稅消費品的連續加工,不能跨稅目抵扣(石腦油、燃料油例外)。
(3)從依據上看,按生產領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稅的購進扣稅。
(4)從方法上看,需自行計算抵扣。計算方法用的是類似會計“實地盤存制”的倒軋的方法。
(5)從抵扣消費品的來源渠道看,2006年以前僅限于從生產企業購進的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 自2006年,國稅函〔2006〕769號規定: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6)其他限制條件:在零售環節納稅的金銀(2003年5月1日起含鉑金)首飾、鉆石、鉆石飾品不得抵扣外購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
關于珠寶首飾抵扣消費稅與不得抵扣消費稅的案例:
某首飾廠外購1000顆經過其他首飾廠加工的珊瑚珠之后的業務如下:
(7)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P204)
(8)以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生產葡萄酒的納稅人,準予從當期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減已納消費稅,如當期不足抵減的,余額留待下期繼續抵減。(P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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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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