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價格偏低稅局核定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價格明顯偏低的營業額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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