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所得稅優惠條件是什么
1.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2.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西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是什么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已經2020年11月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務院同意,現予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4年發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4年第15號)同時廢止。
為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促進西部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制定本目錄。
本目錄共包括兩部分,一是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二是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
在符合市場準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錄原則上適用于在西部地區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其中外商投資企業按照《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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