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賬戶具體核算內容是指企業新建工程、改擴建工程等實際支出,同時工程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的銀行貸款利息不能列作在建工程成本。然而,在審計中發現經常存在以下問題:
1.把在建工程賬戶視為增加企業利潤、減少虧損的“升降器”。如把本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而不應列作在建工程成本的利息列入了固定資產成本,把一些應計入當期費用的小型房屋修理費用、填土費計入在建工程,以達到扭虧的目的。審計時一定要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重新計算應計入在建工程的借款費用金額,與企業賬面金額進行比較,看其是否有差異。
2.有的把在建工程作為企業腐敗、違規操作的“備用箱”。因此,審計時要注意在建工程明細賬戶的記錄,檢查要落實到原始憑證,看有無違紀項目。
3.“在建工程”賬戶長期掛賬,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仍不結轉資產。一些企業經常用這種手法,人為操縱企業利潤,導致企業的資產和經營業績不實。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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