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局:
為進一步明晰納稅人主體地位,提高納稅申報質量,省地稅局在充分征求基層意見建議基礎上,修訂了《安徽省地方稅納稅申報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做好納稅申報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優化納稅服務。地稅部門要面向社會主動公開納稅申報地點、時限、內容、具體流程、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納稅申報地點、時限等具體要求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通過辦稅服務大廳、短信平臺、網絡、媒體等手段,將調整事項告知納稅人。應積極創造條件,推行多元、高效、便捷的納稅申報方式,鼓勵納稅人選擇高效、便捷方式按期申報納稅。要開展多層次、全方位、個性化的政策宣傳活動,促進納稅人及時了解政策、主動依法納稅。特別是對新登記的納稅人,要積極開展申報期前輔導,幫助其盡快掌握納稅申報要求。
二、明確法律責任。進一步突出納稅人主體地位,引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主進行納稅申報,自覺按照規定報送、補充和更正有關資料,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地稅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服務理念,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提供便利;要及時受理和審核納稅申報資料,對不符合要求的,要提醒和告知納稅人,引導和督促其依法納稅。
三、加強申報管理。地稅部門辦稅服務人員,在受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時,要做好納稅申報資料的及時性、完整性、邏輯性審核,對未及時申報納稅的,依法加收滯納金,按規定予以處罰;對納稅申報資料不完整的,要求納稅人補充;對納稅申報資料存在邏輯性錯誤的,提醒納稅人更正。地稅部門在對納稅申報的后續管理中,要通過納稅評估、票表比對等手段,加強申報信息的比對分析,加強零、低申報的管控,及時發現申報異常情況,移交相關部門進行專項評估或稽查。要定期對申報及時性、申報質量等進行調查分析,不斷改進申報管理。
四、有效防范風險。地稅部門要動態掌握本級本部門納稅申報工作的進展情況,利用安徽地方稅收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AHTAX2013)等軟件,實現對納稅申報的監控。充分發揮AHTAX2013催報催繳、提醒申報錯誤或拒絕接收錯誤數據等功能,及時提醒納稅人按要求辦理申報事宜,幫助納稅人防范納稅申報的遵從風險。要通過AHTAX2013加強內部管理考核,細化申報質量指標并分解到相關崗位,定期對申報管理情況進行通報,及時做好督查、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地稅部門在申報管理過程中的執法風險。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15日
安徽省地方稅納稅申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稅收征管現代化需要,優化地方稅納稅申報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我省地方稅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我省負有繳納地方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以及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稅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申報內容,自主向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以下簡稱納稅申報)。
第四條 省地稅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按年確定地方稅種納稅申報的具體期限,提前向社會發布。
第五條 因稅收征管、公共事件、網絡故障等原因,需要調整納稅申報期限的,屬于全省范圍的,由省地稅局統一調整,并向社會發布;屬于市范圍以內的,由市地稅局(含省地稅局直屬局,下同)調整,報省地稅局備案,并向社會發布。
因上述原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照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但在省、市地稅局調整的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的,視為按期申報,地稅部門不予追究責任。
第六條 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七條 納稅申報事宜應在地稅機關指定的辦稅服務場所(包括辦稅服務廳、納稅服務中心、代征點等)或電子網絡服務平臺進行。
第八條 納稅申報方式主要有電子申報、直接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
(一)電子申報。即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將納稅申報表表列信息及有關資料通過計算機網絡傳輸給地稅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與銀行、地稅機關簽訂稅庫銀三方繳納協議,并按地稅機關要求保存和報送相關申報資料。
(二)直接申報。即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持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到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等辦稅服務場所申報。
(三)郵寄申報。即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裝入專用信封寄達地稅機關。郵寄申報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四)簡易申報。即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在法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視同申報。
第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自行選擇納稅申報方式,一經確定后由地稅機關為其備案,原則上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為方便申報和稅收管理,主管地稅機關應引導納稅人選擇電子申報方式。
第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申報納稅事宜。
第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地稅機關的規定,根據不同稅種、事項選擇使用綜合類納稅申報表、單稅種納稅申報表及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以下簡稱為納稅申報表)。在辦理納稅申報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納稅申報表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稅款所屬期,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應抵扣項目及金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等。
單稅種納稅申報表除上述主要內容外,還應包括相關明細申報信息。
第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根據不同情況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異地完稅證明;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
(七)地稅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電子申報方式并使用CA證書申報的,在按照規定填寫、傳遞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等電子數據后,可不再報送相應紙質材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電子申報方式但未使用CA證書申報的,在按照規定填寫、傳遞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等電子數據后,其紙質材料可以按季度或年,集中向地稅機關報送。具體報送頻率由各市地稅局規定。
第十五條 地稅部門在受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直接申報時,應當做好納稅申報表和涉稅資料的及時性、完整性和邏輯性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納稅申報表種類是否符合地稅機關要求;
(二)納稅申報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納稅申報內容是否齊全,申報項目填寫是否完整;
(四)數據計算邏輯關系是否正確;
(五)納稅申報表納稅人全稱、單位公章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六)相關涉稅資料是否齊全,納稅人是否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不得以財務章代替),期限是否符合要求,內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地稅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地稅部門在受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郵寄申報時,具體審核內容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地稅部門受理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紙質納稅申報表和其他涉稅資料,審核無誤的,當場予以受理。涉及納稅人逾期繳納稅款的,依法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紙質納稅申報表和其他涉稅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地稅部門不予受理,說明原因并要求其補充、更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拒絕補充、更正的,地稅部門不予受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充、更正后,地稅部門予以受理。
第十七條 地稅部門受理直接申報、郵寄申報后,對已經審核的紙質納稅申報表和其他涉稅資料,應當及時錄入安徽地方稅收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等征管軟件。
第十八條 地稅部門在受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電子申報時,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直接登錄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電子稅務局自行錄入申報數據,系統自動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后,發現納稅申報事項有誤的,可以要求更正申報。在法定納稅申報期限內,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并繳納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超出法定納稅申報期限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繳納稅款的,依法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條 納稅人經政策輔導、納稅評估等,自行發現的往期未申報稅款,可以要求補充申報。納稅人補充申報、繳納稅款的,依法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確有困難的,經地稅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納稅申報期限屆滿前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報送《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書面說明。資料齊全的,地稅部門當場予以受理;資料不齊全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屆滿前補充完畢,地稅部門予以受理。
地稅部門在受理納稅人延期申報申請后,應當場核定納稅人預繳稅額,或者按照納稅人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向納稅人征收稅款后,作出同意延期申報的許可決定。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納稅人應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地稅機關報告,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報送《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書面說明或者有關部門對于不可抗力情形的證明文件。資料齊全的,地稅部門當場予以受理;資料不齊全的,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充完畢,地稅部門予以受理。
地稅部門在受理納稅人延期申報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查明事實,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地稅機關核準可以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按照地稅機關核定的稅款或者按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納稅結算。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未按照規定履行納稅申報義務或代理納稅申報,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地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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