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價格中存在的稅收風險
風險一:原價轉讓股權、退股的,存在被核定計稅依據的風險。
現實中大量存在自然人股東原價轉讓股權或退股的情況,一般表現為將其股權原價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直接原價退股等形式。
為避免納稅人以平價轉讓股權逃避繳納稅款,國家稅務總局曾發布《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27號)等文件,就原價轉讓、退股等價格偏低的正當理由進行規范。
根據相關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二是參照相同或者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是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提醒:自然人股東在轉讓股權時要注意轉讓價格的真實合理,以免被稅務機關核定征收。
風險二:轉讓的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等,存在被核查的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必須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提醒: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往往蘊含著較高的隱含增值,股權轉讓價格如果未包括其隱含增值,稅務機關會懷疑其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甚至對中介機關出具的評估報告會進一步核查。在此類業務中,選擇一個執業水準較高的中介機構對其無形資產先進行評估再轉讓不失為規避稅收風險的好方法。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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