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財會〔2014〕8號,以下稱新準則)規定:帶薪缺勤是指企業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職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從時間長短,帶薪缺勤分為短期帶薪缺勤和長期帶薪缺勤。前者屬于短期薪酬,后者屬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均屬于職工薪酬。從會計處理角度,帶薪缺勤分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
一、稅務處理
從稅務角度,職工薪酬稱為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工資薪金合理性標準是指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調整有序,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企業不具有合理性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可不予稅前列支。
二、會計處理
新準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
(一)累積帶薪缺勤。新準則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如果職工在離開企業時能夠獲得現金支付,企業就應當確認企業必須支付的、職工全部累積未使用權利的金額。如果職工在離開企業時不能獲得現金支付,則企業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因累積未使用權利而導致的預期支付的追加金額,作為累積帶薪缺勤費用進行預計。
例1:丁公司累積帶薪缺勤制度規定:每個職工每年可享受5個工作日帶薪病假,未使用的病假只能向后結轉一個日歷年度,超過1年未使用的權利作廢,不能在職工離開公司時獲得現金支付;職工休病假以后進先出為基礎,即首先從當年可享受的權利中扣除,再從上年結轉的帶薪病假余額中扣除。2013年12月31日,每個職工當年平均未使用帶薪病假為2天。丁公司1 000名職工預計2014年有950名職工將享受不超過5天的帶薪病假,不需要考慮帶薪缺勤。剩余50名職工每人將平均享受6天半病假,假定這50名職工全部為總部各部門經理,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為300元。2013年12月31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22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 22500
假定2014年12月31日,上述50名部門經理中有40名享受了6天半病假,并隨同正常工資以銀行存款支付。另有10名只享受了5天,那么,上年進入管理費用要沖回。2014年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 18000
貸:銀行存款 18000
借:管理費用 4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 4500
稅務處理:企業支付員工的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的稅前扣除,嚴格按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超過“合理工資薪金”的扣除范圍,作為永久性差異,按照“調表不調賬”原則,在企業納稅申報表上作納稅調增處理。
例2:沿用上例資料,如果公司的帶薪缺勤制度規定:職工累積未使用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無限期結轉,且可以于職工離開企業時以現金支付。丁公司1 000名職工中,50名為總部各部門經理,100名為總部各部門職員,800名為直接生產工人,50名工人正在建造一幢自用辦公樓。其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90000
生產成本 480000
在建工程 3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累積帶薪缺勤 600000
稅務處理:同上例
(二)非累積帶薪缺勤。新準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并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由于職工提供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企業應當在職工缺勤時確認負債和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實務中,一般是在缺勤期間計提應付工資時一并處理。
例如,甲公司2014年7月有2名銷售人員放棄15天的婚假,假設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為200元,月工資為6000元。該公司實行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補償金額為放棄帶薪休假期間平均日工資的2倍,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 24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2000
應付職工薪酬——非累計帶薪缺勤 12000
實際補償時一般隨工資同時支付: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2000
應付職工薪酬——非累計帶薪缺勤 12000
貸:庫存現金 24000
稅務處理:同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的稅前扣除處理。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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