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乙公司屬于居民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經主管稅務機關鑒定,其2013年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成本費用核定征收。2013年,該公司主營業務成本600萬元,對外從事經營租賃發生成本30萬元,銷售原材料結轉成本10萬元,轉讓商標使用權發生成本5萬元,財政部門撥款用于環保當年發生支出8萬元(撥款15萬元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轉讓一項專利技術發生費用9萬元,對外銷售固定資產發生清理費用18萬元。當年公司還發生管理費用51萬元,銷售費用64萬元,財務費用28萬元(不包括存款利息直接沖減的財務費用1.9萬元)。假定應稅所得率為19%,在2013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乙公司該如何填報所得稅申報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其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財政部門撥款用于環保當年發生的支出8萬元,不作為成本費用總額的組成部分。同時,存款利息沖減了當期財務費用,減少了當期費用,該費用1.9萬元應作為財務費用核算。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1.成本費用總額=600+30+10+5+9+18+51+64+28+1.9=816.9(萬元);
2.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19%;
3.應納稅所得額=816.9÷(1-19%)×19%=191.619(萬元);
4.稅率=25%;
5.應納所得稅額=191.619×25%=47.905(萬元)。
以上相關信息數據應依次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7欄~第11欄之中。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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