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屬于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經鑒定對其2013年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收入總額核定征收。2013年,該公司實現產品銷售收入500萬元,從事運輸業務取得收入20萬元,轉讓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收益50萬元,從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權持有收益10萬元,取得銀行存款利息0.5萬元(企業直接沖減財務費用),取得財政部發行的國庫券利息0.6萬元,對外租賃房屋取得租賃收入0.8萬元,外單位使用專利權取得使用費1萬元,接受有關單位捐款2萬元,取得財政部門貸款貼息5萬元(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取得財政部門先征后返的增值稅3萬元(支出未單獨核算)。假定當年應稅所得率為8%,在2013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甲公司應如何填報所得稅申報表?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1.收入總額=500+20+50+10+0.5+0.6+0.8+1+2+5+3=592.9(萬元);
2.不征稅收入=5(萬元);
3.免稅收入=10+0.6=10.6(萬元);
4.應稅收入額=592.9-5-10.6=577.3(萬元);
5.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8%;
6.應納稅所得額=577.3×8%=46.184(萬元);
7.稅率=25%;
8.應納所得稅額=46.184×25%=11.546(萬元)。
以上相關信息數據應依次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1欄~第6欄和第10欄~第11欄之中。
按成本費用核定——關注“1個”欄目
此類納稅人在填報月(季)度或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關鍵是填好“成本費用總額”這一欄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成本,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會計上的成本,指企業在生產產品、提供勞務過程中勞動對象、勞動手段和活勞動的耗費,是對象化的費用,針對一定的產出物計算歸集的。在實務中,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動力、制造費用。
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目的不同,會計收入分類側重于經濟收入的穩定性和經常性,稅法收入分類的基礎是稅收政策待遇的異同。因此,稅法中成本歸集的內容不僅包括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還包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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