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在建工程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沖減工程成本。而稅法規定,在建工程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銷售商品收入,應作為銷售商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兩者存在差異,所以會計處理是按會計的規定沖減在建工程成本,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按稅法的規定確認收入,這里屬于稅會差異,屬于調表不調賬的情形。
在建工程試運行的收入可以作為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
這里存在稅會差異,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按照稅法的規定執行。
例如:企業在建工程成本100萬元,試運行取得收入10萬元,發生成本5萬元。
會計處理是:
借:在建工程 5
貸:銀行存款、原材料等 5
借:銀行存款 11.7
貸:在建工程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調增收入10萬元,調增成本5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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